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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二
  律历十二

 ○纪元历

 崇宁《纪元历》

 演纪上元上章执徐之岁,距元符三年庚辰,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算;至崇宁五年丙戌,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六算。

 步气朔第一

 法:七千二百九十。

 期实: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二十六。

 朔实: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八。

 岁周:三百六十五、余一千七百七十六。

 气策:一十五、余一千五百九十二太。

 朔策:二十九、余三千八百六十八。

 望策:一十四、余五千五百七十九。

 弦策:七、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。

 中盈分:三千一百八十五半。

 朔虚分:三千四百二十二。

 没限:五千六百九十七少。

 旬周:四十三万七千四百。

 纪法:六十。

 求天正冬至:置上元距所求积年,以期实乘之,为天正冬至气积分;旬周去之,不,如法而一为大余,不尽为小余。其大余命己卯,算外,即所求年天正冬至辰及余。

 求次气:置天正冬至大、小余,以气策加之,(四分之一为少,之二为半,之三为太。如秒母,收从小余,小余法从大余,大余盈纪法乃去之。)去命如前,即次气辰及余。

 求天正经朔:置天正冬至气积分,以朔实去之,不尽,为天正闰余;用减气积分,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。旬周去之,不,如法而一为大余,不尽为小余。其大余命己卯,算外,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辰及余。

 求弦望及次朔经:置天正经朔大、小余,以弦策累加之,去命如前,即各得弦、望及次朔经辰及余。

 求没:置有没常气小余,(凡常气小余在没限已上者,为有没之气。)六十乘之,用减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一,余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为,不为余。命起其气初辰,算外,即为气内没辰。

 求灭:置有灭经朔小余,(凡经朔小余不朔虚分者,为有灭之朔。)三十乘之,朔虚分而一为,不为余。命起其月经朔辰,算外,即为月内灭辰。

 步发敛

 候策:五、余五百三十、秒五十五。

 卦策:六、余六百三十七、秒六。

 土王策:三、余三百一十八、秒三十三。

 岁闰:七万九千二百九十。

 月闰:六千六百七半。

 闰限:二十万八千六百七十半。

 辰法:一千二百一十五。

 半辰法:六百七半。

 刻法:七百二十九。

 秒法:六十。

 求七十二候:各置中节大、小余命之,为初候;以候策加之为次候;又加之为末候。各命己卯,算外,即得所求辰。

 求六十四卦:各置中气大、小余命之,为公卦用事;以卦策加之,得辟卦用事;又加之,得诸侯内卦用事;以土王策加之,得十有二节之初诸侯外卦用事;又加之,得大夫卦用事;复以卦策加之,得卿卦用事。各命己卯,算外,即得所求辰。

 求五行用事:各因四立之节大、小余命之,即木、夏火、秋金、冬水首用事。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、小余,即其季土始用事之。各命己卯,算外,即得所求辰。

 七十二候及卦目(与前历同。)

 求中气去经朔:置天正闰余,以月闰累加之,法为闰,不为余,即其月中气去经朔算。因求卦候者,各以卦、候策依次累加减之,(中气前减,中气后加。)各得其月卦、候去经朔算。

 求发敛加时:置所求小余,倍之,如辰法而一为辰数,不,五因之,如刻法而一为刻,不尽为分。命辰数起子正,算外,即各得加时所在辰、刻及分。(如半辰数,即命起子初。)

 步

 周天分:二亿一千三百一万八千一十七。

 岁差:七千九百三十七。

 周天度:三百六十五、约分二十五、秒七十二。

 象限:九十一、约分三十一、秒九。

 乘法:一百一十九。

 除法:一千八百一十一。

 秒法:一百。

 求每盈缩分先后数:置所求盈缩分,以乘法乘之,如除法而一,为其气中平率;与后气中平率相减,为合差;半合差,加减其气中平率,为初、末泛率。(至后加为初、减为末,分后减为初、加为末。)又以乘法乘合差,如除法而一,为差;半差,加减初、末泛率,为初、末定率。(至后减初加末,分后加初减末。)以差累加减其气初定率,为每盈缩分;(至后减,分后加。)各以每盈缩分加减气下先后数。(冬至后,积盈为先,在缩减之;夏至后,积缩为后,在盈减之。其分、至前一气,无后气相减,皆因前气合差为其气合差。余依前术,求朏朒仿此。)

 求经朔弦望入气:置天正闰及余,如气策以下者,以减气策,为入大雪气;以上者去之,余以减气策,为入小雪气: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入气及余。(求弦、望及后朔入气,以弦策累加之,气策去之,即各得弦、望及次朔入气及余。)

 求经朔弦望入气朏朒定数:各以所入气小余乘其损益率,如法而一,所得,以损益其下朏朒积,各为定数。

 赤道宿度

 斗:二十五 牛:七少 女:十一少 虚:九少(秒七十二)

 危:十五半 室:十七 壁:八太。

 北方七宿九十四度(秒七十二)。

 奎:十六半 娄:十二 胃:十五 昴:十一少

 毕:十七少。 觜:半。 参:十半。

 西方七宿八十三度。

 井:三十三少 鬼:二半 柳:十三太。 星:六太

 张:十七少 翼:十八太 轸:十七

 南方七宿一百九度少。

 角:十二 亢:九少 氐:十六 房:五太

 心:六少 尾:十九少 箕:十半

 东方七宿七十九度。

 按诸历赤道宿次,就立全度,颇失真数。今依宋朝浑仪校测距度,分定太、半、少,用为常数,校之天道,最为密近。如考唐,用唐所测;考古,用古所测:即各得当时宿度。

 求冬至赤道度:以岁差乘所求积年,周天分去之,不,覆减周天分,余如五千八百三十二而一为分,不尽,退除为秒。其分,百为度,命起赤道虚宿七度外去之,至不宿,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躔赤道宿度及分秒。

 求分、夏至、秋分赤道度: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度,累加象限,赤道宿次去之,即各得分、夏至、秋分加时在宿度及分秒。

 求四正后赤道宿积度:置四正赤道宿全度,以四正赤道度及分减之,余为距后度;以赤道宿度累加之,各得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。

 求赤道宿积度入初末限:视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,在四十五度六十五分、秒五十四半已下为入初限;已上,用减象限,余为入末限。

 求二十八宿黄道度:以四正后赤道宿入初、末限度及分,减一百一度,余以初、末限度及分乘之,进位,百为分,分百为度,至后以减、分后以加赤道宿积度,为其宿黄道积度;以前宿黄道积度减之,(其四正之宿,先加象限,然后以前宿减之。)为其宿黄道度分。(其分就近约为太、半、少。)

 黄道宿度

 斗:二十三 牛:七 女:十一 虚:九少(秒七十二)

 危:十六。 室:十八。 壁:九半。

 北方七宿九十三度太(秒七十二)。

 奎:十八 娄:十二太 胃:十五半 昴:十一

 毕:十六半 觜;半 参:九太

 西方七宿八十四度。

 井:三十半 鬼:二半 柳:十三少 星:六太

 张:十七太 翼:二十 轸:十八半

 南方七宿一百九度。

 角:十二太 亢:九太 氐:十六少 房:五太

 心:六 尾:十八少 箕:九半

 东方七宿七十八度少。

 前黄道宿度,依今历岁差所在算定。如上考往古,下验将来,当据岁差,每移一度,依术推变当时宿度,然后可步七曜,知其所在。(如径求七曜所在,置所在积度,以前黄道宿积度减之,为所在黄道宿度及分。)

 求天正冬至加时黄道度:以冬至加时赤道度及分秒,减一百一度,余以冬至加时赤道度及分秒乘之,进位,百为分,分百为度,命曰黄赤道差;用减冬至赤道度及分秒,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黄道度及分秒。

 求二十四气加时黄道度:置所求年冬至躔黄赤道差,以次年黄赤道差减之,余以所求气数乘之,二十四而一,所得以加其气中积及约分,又以其气初先后数先加后减之,用加冬至加时黄道度,依宿次命之,即各得其气加时黄道躔宿度及分秒。(如其年冬至加时赤道宿度空,分秒在岁差已下者,即加前宿全度。然求黄赤道差,余依术算。)

 求二十四气晨前夜半黄道度:置法,以其气小余减之,余副置之;以其气初盈缩分乘之,如万约之,所得,盈加缩减其副,法为度,不,退除为分秒,以加其气加时黄道度,即各得其气一晨前夜半黄道度及分秒;每加一度,以百约每盈缩分为分秒,盈加缩减之,黄道宿次去之,即每晨前夜半黄道躔宿度及分秒。(其二十四气初晨前夜半黄道度,系属前气,自前气摊算,即各得所求。)

 求每午中黄道度:置一万分,以所入气盈缩分盈加缩减而半之,百为分,不为秒,以加其晨前夜半黄道度,即其午中躔黄道宿度及分。

 求夏至加时黄道度:置天正冬至加时黄道度及分秒,以二至限及分秒加之,黄道宿次去之,不,为夏至加时黄道度及分秒。

 求每午中黄道积度:以二至加时黄道度距至所求午中黄道度,为入二至后黄道积度及分。

 求每午中黄道入初末限:视二至后黄道积度,在四十三度一十二分、秒八十七以下为初限;以上,用减象限,余为入末限。其积度象限去之,为二分后黄道积度,在四十八度一十八分、秒二十二以下为初限;以上,用减象限,余为入末限。

 求每午中赤道度:以所求午中黄道积度,入至后初限、分后末限度及分秒,进三位,加二十万二千五十少,开平方除之,所得,减去四百四十九半,余在初限者,直以二至赤道度加而命之;在末限者,以减象限,余以二分赤道度加而命之:即每午中赤道度。以所求午中黄道积度,入至后末限、分后初限度及分秒,进三位,用减三十万三千五十少,开平方除之,所得,以减五百五十半,余在初限者,直以二分赤道度加而命之;在末限者,以减象限,余以二至赤道度加而命之:即每午中赤道度。

 求太阳入宫时刻及分:各置入宫宿度及分秒,以其晨前夜半度减之,余以二十四乘,为时实;以其太阳行度及分秒为法实,如法而一,为半时数;不,进二位,为刻实;以二十四乘,前法除之为刻,不,退除为分。其半时命起子正,算外,即得太阳入宫初正时、刻及分。(其逐刻、时及分,旧历均其数,从其简略,未尽其详。今但依入宫正术求之,即允协天道。)

 步晷漏

 二至限:一百八十二、分六十二、秒一十八。

 象限:九十一、分二十一、秒九。

 一象度:九十一、分二十一、秒四十三。

 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:六十二、分二十。

 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:一百二十、分四十二。

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。

 冬至岳台晷影常数:一丈二尺八寸三分。

 夏至岳台晷影常数:一尺五寸六分。

 昏明分:一百八十二少。

 昏明刻:二分三百六十四半。

 辰刻:八分二百四十三。

 半辰刻:四分一百二十一半。

 刻法:七百二十九。

 求午中入气:置所求大余及半法,以所入气大、小余减之,为其午中入气及余。

 求午中中积:置其气中积,以午中入气及余加之,(其余以法退除为分秒。)为所求午中中积及分秒。

 求午中入二至后初末限;置午中中积及分,为入冬至后;二至限去之,为入夏至后。其二至后,如在初限已下为入初限;已上,覆减二至限,余为入末限。

 求岳台晷影午中定数:冬至后初限、夏至后末限,以百通,内分,自相乘为实,置之;以七百二十五除之,所得,加一十万六百一十七,并入限分,折半为法,实如法而一为分,不,退除为小分,其分十为寸,寸十为尺,用减冬至岳台晷影常数,即得所求午中晷影定数。夏至后初限、冬至后末限,以百通,内分,自相乘,为实,乃置入限分,九因,再折,加一十九万八千七十五为法,(其夏至前后,如在半限以上者,减去半限,余置于上,列半限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乘上,进二位,七十七除之,所得加法为定法,然后除之。)实如法而一为分,不,退除为小分,其分十为寸,寸十为尺,以加夏至岳台晷影常数,即得所求午中晷影定数。

 求每行积度:以午中入气余乘其盈缩分,法而一,冬至后盈加缩减、夏至后缩加盈减先后数,以先加后减中积及分秒,与不足,进退其,为所求行积度及分秒。

 求每赤道内外度:置所求午中行积度及分,如不二至限,在象限已下为冬至后度;象限已上,用减二至限,为夏至前度。如二至限去之,余在象限以下为夏至后度;象限以上,用减二至限,为冬至前度。并置之于上,列象限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乘上,冬至前后五百一十七而一,夏至前后四百而一为度,不,退除为分,以加二至前后度,所得,用减象限,余置于上,列二至限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乘上,(其度、分、秒皆以百通,然后乘之。)退一位,如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五十六而一为秒,百为分,分百为度,即所求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。(冬至前后为外,夏至前后为内。)

 求每午中太阳去极度;以每午中黄道去赤道内、外度及分,内减外加一象度及分,为每午中太阳去极度及分。

 求每出入分晨昏分半昼分:置所求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,以三百六十三乘之,进一位,如二百三十九而一,所得,以加减一千八百二十二半,(赤道内以减,赤道外以加。)为所求出分;用减法,为入分。以昏明分减出分,为晨分;加入分,为昏分;以出分减半法,为半昼分。

 求每昼夜刻出入辰刻:置出分,倍之,进一位,刻法为刻,不为分,即所求夜刻;以减百刻,余为昼刻;半夜刻,辰刻为辰数;命子正,算外,即出辰刻;(以半辰刻加之,即命起时初。)以昼刻加之,辰刻为辰数;命出,算外,即入辰刻及分。

 求每更点差刻及逐更点辰刻:置夜刻,减去十五刻,五而一,为更差;又五而一,为点差。以昏明刻加入辰刻,即初更辰刻;以更点差刻累加之,辰刻及分去之,各得更点所入辰刻及分。

 求每距中度及每更差度:置所求黄道去赤道内、外度及分,以四千四百三十五乘之,如五千八百一十二而一为度,不,退除为分,以内加外减一百度七十二分、秒七为距中度。用减一百六十四度八十一分、秒五十七,余四因,退一位,为每更差度。

 求昏晓五更及攒点中星:置距中度,以其午中赤道度加而命之,即昏中星所格宿次,命为初更中星;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,即二更中星;以每更差度累加之,赤道宿度去之,即逐更及攒点中星;加三十六度六十二分、秒五十七,赤道宿度去之,即晓中星。

 求九服晷景:各于所在测冬夏二至晷数,乃相减之,余为二至差数。如地在岳台南测夏至晷景在表南者,并冬夏二至晷数为二至差数。其所求在冬至后初限、夏至后末限者,置岳台冬至晷景常数,以所求岳台午中晷景定数减之,余以其处二至差数乘之,如岳台二至差数一丈一尺二寸七分而一,所得,以减其处冬至晷数,即其地其中晷定数。所求在夏至后初限、冬至后末限者,置所求岳台午中晷景定数,以岳台夏至晷景常数减之,余以其处二至差数乘之,如岳台二至差数而一,所得,以加其处夏至晷数,即其地其中晷定数。如其处夏至景在表南者,以所得之数减其处夏至晷数,余为其地其中晷定数,亦在表南也。其所得之数多于其处夏至晷数,即减去夏至晷数,余为其地其中晷定数,在表北也。

 求九服所在昼夜漏刻:各于所在下水漏,以定其处冬夏二至夜刻,(但得一至可矣,不必须要冬夏二至。)乃与五十刻相减,余为至差刻。置所求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,以至差刻乘之,进一位,如二百三十九而一为刻,不尽,以刻法乘之,复八而一为分,内减外加五十刻,即所求夜刻;减百刻,余为昼刻。(其出入辰刻及更点差刻、每更点辰刻,并依岳台术求之。)

 步月离

 转周分:二十万八百七十三、秒九百九十。

 转周:二十七、余四千四十三、秒九百九十。

 朔差:一、余七千一百一十四、秒九千一十。

 望策:一十四、余五千五百七十九。

 弦策:七、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。

 已上秒母一万。

 七:(初数六千四百七十八,初约分八十九;末数八百一十二,末约分一十一。)

 十四:(初数五千六百六十六,初约分七十八;末数一千六百二十四,末约分二十二。)

 二十一:(初数四千八百五十四,初约分六十七;末数二千四百三十六,末约分三十三。)

 二十八:(初数四千四十三,初约分五十五。)

 上弦:九十一度、分三十一、秒四十三。

 望:一百八十二度、分六十二、秒八十六。

 下弦:二百七十三度、分九十四、秒二十九。

 月平行:十三度、分三十六、秒八十七太。

 已上分、秒母皆同一百。

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入转: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,以转周分及秒去之,不尽,法除之为,不为余秒,命,算外,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及余秒。(若以朔差及余秒加之,转周及余秒去之,即次朔加时入转。)

 求弦望入转:各因其月经朔加时入转及余秒,以弦策累加之,去命如前,即上弦、望及下弦经加时入转及余秒。

 求朔弦望入转朏朒定数:置入转余,以其算外损益率乘之,如法而一,所得,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。其四七下余如初数已下者,初率乘之,初数而一,以损益朏朒为定数。如初数已上者,以初数减之,余乘末率,末数而一,用减初率,余加朏朒为定数。其十四下余如初数已上者,初数减之,余乘末率,末数而一,为朏朒定数。

 求朔弦望定:各置经朔、弦、望小余,以入气、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,与不足,进退大余,命己卯,算外,各得定辰及余。定朔干名与后朔干名同者月大,不同者月小,其月内无中气者为闰月。(凡注历,观定朔小余,秋分后在法四分之三已上者,进一分后定朔出分差如分之者,三约之,用减四分之三;定朔小余及此数已上者,亦进一;或当亏初在入已前者,其朔不进。弦、望定小余不出分者,退一;望若有食亏初在出已前者,定望小余进出分,亦进一。又月行九道迟疾,有三大二小;行盈缩累增损之,则有四大三小,理数然也。若俯循常仪,当察加时早晚,随其所近而进退之,使不过三大二小。)

 求定朔弦望加时所在度:置定朔、弦、望约余,副之,以乘其盈缩分,万约之,所得,盈加缩减其副,百为分,分百为度,以加其夜半度,命之,各得其加时躔黄道宿次。

 求平辰:置及余秒,以其月经朔加时入及余秒减之,余为平入其月经朔加时后算及余秒,以加减其月经朔大、小余,其大余命己卯,算外,即平辰及余秒。(求次者,以及余秒加之,大余纪法去之,命如前,即次平辰及余秒。)

 求平入转朏朒定数:置平小余,加其夜半入转余,以乘其损益率,法而一,所得,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。

 求正辰:置平小余,以平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,与不足,进退辰,即正辰及余秒;与定朔辰相距,即所在月

 求经朔加时中积:各以其月经朔加时入气及余,加其气中积及余,其命为度,其余以法退除为分秒,即其月经朔加时中积度及分秒。

 求正加时黄道月度:置平入经朔加时后算及约余秒,以法通,内余,进一位,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为度,不,退除为分秒,以加其月经朔加时中积,然后以冬至加时黄道度加而命之,即得其月正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。如求次者,以终度及分秒加而命之,即得所求。

 求黄道宿积度:置正加时黄道宿全度,以正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减之,余为距后度及分秒,以黄道宿度累加之,即各得正后黄道宿积度及分秒。

 求黄道宿积度入初末限:各置黄道宿积度及分秒,象度及分去之,在半象已下为初限;已上者,以减象度,余为入末限。(入积度、象度并在会术中。)

 求月行九道宿度:凡月行所,冬入历,夏入历,月行青道。(冬至、夏至后,青道半分之宿,当黄道东;立冬、立夏后,青道半在立之宿,当黄道东南:至所冲之宿亦如之。)冬入历,夏入历,月行白道。(冬至、夏至后,白道半在秋分之宿,当黄道西;立冬、立夏后,白道半在立秋之宿,当黄道西北:至所冲之宿亦如之。)历,秋入历,月行朱道。(分、秋分后,朱道半在夏至之宿,当黄道南;立、立秋后,朱道半在立夏之宿,当黄道西南:至所冲之宿亦如之。)历,秋入历,月行黑道。(分、秋分后,黑道半在冬至之宿,当黄道北;立、立秋后,黑道半在立冬之宿,当黄道东北:至所冲之宿亦如之。)四序离为八节,至之所,皆与黄道相会,故月行有九道。各以所入初、末限度及分减一百一度,余以所入初、末限度及分乘之,半而退位为分,分百为度,命为月道与黄道泛差。凡以赤道内为,外为;月以黄道内为、外为。故月行正,入夏至后宿度内为同名,入冬至后宿度内为异名。其在同名者,置月行与黄道泛差,九因八约之,为定差。半后、正前以差减,正后、半前以差加。(此加减出入六度,正如黄、赤道相同名之差。若较之渐异,则随所在,迁变不常。)仍以正度距秋分度数乘定差,如象限而一,所得,为月道与赤道定差,前加者为减,减者为加。其在异名者,置月行与黄道泛差,七因八约之,为定差;半后、正前以差加,正后、半前以差减。(此加减出入六度,异如黄赤道相异名之差,若较之渐同,则随所在,迁变不常。)仍以正度距分度数乘定差,如象限而一,所得,为月行与赤道定差,前加者为减,减者为加;皆加减黄道宿积度,为九道宿积度;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,为其宿九道度及分。(其分就近约为太、半、少。论、夏、秋、冬,以四时所在宿度为正。)

 求正加时月离九道宿度:以正加时黄道度及分减一百一度,余以正度及分乘之,半而退位为分,分百为度,命为月道与黄道泛差。其在同名者,置月行与黄道泛差,九因八约之,为定差,以加;仍以正度距秋分度数乘定差,如象限而一,所得,为月道与赤道定差,以减。其在异名者,置月行与黄道泛差,七因八约之,为定差,以减;仍以正度距分度数乘定差,如象限而一,所得,为月道与赤道定差,以加。置正加时黄道月度及分,以二差加减之,即正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及分。

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所在度:置定朔加时躔黄道宿次,凡合朔加时,月行潜在下,与太阳同度,是为加时月离宿次;各以弦、望度及分秒加其所当弦、望加时躔黄道宿度,宿次去之,命如前,各得定朔、弦、望加时月所在黄道宿度及分秒。

 求定朔弦望加时九道月度:各以定朔、弦、望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,加前宿正后黄道积度,为定朔、弦、望加时正后黄道积度。如前求九道积度,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,余为定朔、弦、望加时九道月离宿度及分秒。(其合朔加时若非正,则在黄道、月在九道。所入宿度虽多少不同,考其两极,若应绳准,故云月行潜在下,与太阳同度。)

 求定朔午中入转:以经朔小余与半法相减,余以加减经朔加时入转,(经朔小余少,如半法加之;多,如半法减之。)为经朔午中入转。若定朔大余有进退,亦加减转,否则因经为定,命,算外,即得所求。(次月仿此求之。)

 求每午中入转:因定朔午中入转及余秒,每累加一转周及余秒去之,命如前,即得每午中入转及余秒。

 求晨昏月度:置其晨分,乘其算外转定分,法而一,为晨转分;用减转定分,余为昏转分;又以朔、弦、望定小余乘转定分,法而一,为加时分;以减晨昏转分,为前;不足,覆减之,余为后;乃前加后减加时月度,即晨、昏月所在宿度及分秒。

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:各以其朔昏定月减上弦昏定月,余为朔后昏定程;以上弦昏定月减望昏定月,余为上弦后昏定程;以望晨定月减下弦晨定月,余为望后晨定程;以下弦晨定月减后朔晨定月,余为下弦后晨定程。

 求每转定度:累计每程相距转定分,与晨昏定程相减,余以相距数除之,为差;(定程多为加,定程少为减。)以加减每转定分,为每转定度及分秒。

 求每晨昏月:因朔、弦、望晨昏月,加每转定度及分秒,宿次去之,为每晨昏月。(凡注历,目朔注昏月,望后次注晨月。)已前月度以究算术之微,如求其速要,即依后术径求。

 求经朔加时平行月:各以其月经朔入气及余秒,(其余以法退除为分秒。)加其气中积及约分,命为度,即为经朔加时平行月积度及分秒。

 求所求加时平行月:置所求大余及加时小余,以其月经朔大、小余减之,余为入经朔加时后数及余;以其乘月平行度及分秒,列于上位,又以其余乘月平行度及分秒,法除之为度,不,退除为分秒,并上位,用加经朔加时平行月,周天度及分秒去之,即得所求加时平行月积度及分秒。

 求所求加时入转:以所求加时入经朔加时后数及余,加经朔加时入转及余秒,转周及余秒去之,命,算外,即得所求。(其余先以法退除为分秒。)

 求所求加时定月:置所求加时入转分,以其算外加减差乘之,百约为分,分百为度,加减其下迟疾度,为迟疾定度;乃以迟减疾加所求加时平行月,为定月。各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度加而命之,即得所求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。(其入转若在四、七者,如求朏朒术入之。)  M.AguXsW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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